百年人寿百年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售)
- 百年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领满期金。
- 加入对比
- 保险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为0-40周岁,则给付比例为160%;41-60周岁则给付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则给付比例为120%。 |
满期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险期间: 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
“
1.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2
保险事故通知”、“
6.1
犹豫期”、“
8.3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8.4
年龄性别错误”、“
8.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