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20 (在售)
- 长城保险
-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40种中症、25种轻症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疾病终末期、身故或全残、青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障。可选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特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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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等待期 | 有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二)达到疾病终末期;(三)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就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三次给付比例依次为30%、30%、40%,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就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最多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3次,间隔期1年。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18周岁,给付确诊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18周岁,给付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
青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于25周岁(含)前,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青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青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青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有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有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有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特别保险金 | 可选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且保险公司已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该种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再次患同一种疾病,保险公司按再次确诊时本项可选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特别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急性心肌梗塞或脑中风后遗症特别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
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 | 可选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已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该种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通过恶性肿瘤积极治疗实现了临床缓解,自前述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再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再次确诊时本项可选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恶性肿瘤特别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 | 可选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已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该种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确诊之日起至第三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期间,保险公司将于每个恶性肿瘤确诊周年日按本项可选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 可选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并于确诊之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项可选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可选 | 若被保险人于30周岁(含)至50周岁(含)之间,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项可选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