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人寿爱护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 国宝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的身故和伤残保障。可选因航空意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驾乘意外、燃气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伤残保障,可选意外住院津贴、意外救护车费用、意外医疗、意外骨...
- 加入对比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趸交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有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前已领取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有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所列伤残的,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保险公司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1-10级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10%。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可选 |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航空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前已领取过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之前累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 可选 |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所列伤残的,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保险公司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航空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可选 |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期间,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出租车(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前已领取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之前累计已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 可选 |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期间,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出租车(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所列伤残的,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保险公司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 可选 |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人乘用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租赁用乘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乘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驾乘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前已领取过驾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驾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驾乘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之前累计已给付的驾乘意外伤残保险金。 |
驾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可选 | 驾驶或乘坐私人乘用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租赁用乘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乘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所列伤残的,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保险公司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驾乘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驾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驾乘意外伤残保险金。 |
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 | 可选 | 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燃气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前已领取过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燃气意外身故保险金=燃气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之前累计已给付的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 |
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 | 可选 | 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所列伤残的,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保险公司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燃气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燃气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可选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补偿,给付比例为100%;如果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补偿,给付比例为90%。 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需多次就诊治疗的,无论期间是否经过保险合同周年日,都视为同一次就诊治疗,但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可选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内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每次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住院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90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为一次住院。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达到180日时,合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
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 可选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金额给付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每次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300元。救护车费用不包括医生诊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费用。 |
意外骨折保险金 | 可选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并经放射性检查(如X射线、CT等)证明符合合同定义的骨折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骨折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骨的骨折给付,以一次为限。 因意外伤害导致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保险公司按实际骨折等级给付各骨的意外骨折保险金之和。 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肢体断离或同一骨的骨折,不论该肢体或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仅给付其中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骨折保险金。 对于于合同生效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保险人将不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
猝死保险金 | 可选 | 若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救护车费用、住院、猝死、骨折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8.
椎间盘突出、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保健、验光配镜、视力矫正、心理咨询、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轮椅等残疾用具;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9.
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疲劳性骨折;
10.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1.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被保险人未经有关部门或燃气公司的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13.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因上述第
1
项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
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
至
13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