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家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 太平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医疗、伤残保障,还有因一般意外、电梯意外、私家车意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航空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法定节假日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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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有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大病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大病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7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合同终止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有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30日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合同终止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有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1-10级伤残分别的赔付比例为100%-10%。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有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有 | 如果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期间,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有 | ,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有 |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符合合同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定义的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轨道交通的车厢或轮船的甲板时起,至走出车厢、甲板时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有 |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有 | 如果被保险人因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10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有 | 如果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第四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险期间: 1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2.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3.
;
4.
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已有残疾或已有治疗;
5.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