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尊A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售)
- 阳光保险
- 产品特色: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按约定可领取生存年金,期满可领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
- 加入对比
- 保险期限: 10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年金 | 有 | 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 1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军事冲突、;
(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
退
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